【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系某视频网的运营者,其依据影片的版权限制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提供仅限于所在国用户使用的影视服务。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经营“引力加速器”软件,使其境外用户能够使用虚假的国内用户名义访问涉案视频网国内版本的内容,规避了某信息技术公司设置的地域屏蔽措施。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该行为损害其正常业务运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引力加速器”软件,使其境外用户的IP地址显示为国内中心服务器地址,而非其真实的IP地址,该行为突破了某信息技术公司涉案视频网的版权地域限制。因某信息技术公司视频网国内版的内容明显多于海外版,境外用户通常倾向于使用“引力加速器”观看国内版视频,造成涉案视频网海外版的会员及会员费收取减少。该种行为若持续,将导致涉案视频网海外业务开展困难。法院认定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该公司赔偿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国内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纷纷布局海外业务,但囿于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网络视频平台在取得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时通常也会有版权地域限制,故网络视频平台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另行开发运行海外版本。本案判决从行为手段上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行为方式上是否影响了用户选择、行为结果上是否妨碍破坏他人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等角度进行分析,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制止了非法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建立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也对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认定新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