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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是动态视频《囍》(涉案权利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网站上铸造并发售了与权利作品实质相似的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该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首次发售金额为599元/个,经多次转售后出现大幅溢价。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南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84215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实质上是将拟铸造对象(如电子图片、视频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合约、NFT数据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并被该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器分布式存储。本案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将涉案权利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使得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数字藏品,侵犯了王某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铸造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法院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解读了数字藏品铸造行为的性质,明确了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在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出现的新作品形式,该类作品的创作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作品技术上的防伪和溯源手段,充分实现数字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增加了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数字藏品作为新技术孕育出的新作品形式,为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也对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判决完善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在规范下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附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5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