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能说明提供者,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属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23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孟某擅自销售假冒某知名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局认为,孟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2年3月4日,该局依法对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88125元。孟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孟某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有鉴定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孟某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由于案涉侵权商品系一次性口罩,孟某作为销售者应当根据购进拟售商品的性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销售资质等方面进行必要审查,孟某购买过程中未要求卖方出具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沈阳供货商家的资质证明、合法进货单价等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未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孟某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结合违法经营额等因素作出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孟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行政手段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涉商标权行政处罚旨在保护合法注册的商标,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以及由该注册商标所衍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使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良性运行,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