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剧本杀”游戏融合了故事情节、美术、音乐等元素,一般由多人合作完成创作,其中剧本是创作的核心,属于文字作品。未对剧本作品权属作出约定的,应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完成时间等事实,依据文字作品著作权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案涉文字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法人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应合理署名。未合理署名的行为属于侵犯作者署名权,依法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合理费用。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21年7月在酒店隔离期间,使用个人电脑撰写剧本杀《火化吧!赶紧的》原始稿件。当时其供职于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因工作关系取得作品,双方对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加入美术等内容的《火化吧!赶紧的》“剧本杀”在微信小程序“GoDan优选剧本杀”、黑探和买本本销售平台出售,根据平台标价及销售量,销售总金额约100万元。王某于2021年11月离职,双方因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王某认为其系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时间等事实,案涉文字作品系王某发挥个人创造力创作,文字作品的构思、选择、表达等由其个人决定,应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王某为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予以适当署名,其未予合理署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结合某文化传媒公司销售“剧本杀”情况、市场影响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给付王某合理使用费15000元和维权费用5000元。
【典型意义】
“剧本杀”的权属、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盗版剧本、剽窃他人剧本加以利用的“换皮”行为、著作权约定不明、行业不规范、未授权非法改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剧本杀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案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分析“剧本杀”的作品构成与著作权归属,并合理裁量一般职务作品使用费,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文化工作者提供了安心创作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