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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公司与某体育用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人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多个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且在相关商标被决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的,属于攀附权利商标商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产品在线上销售,销售的地域范围较广、规模较大;与侵权人关联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公司为逃避责任,在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简要案情】

  金某公司系在意大利注册的公司,其在中国成功申请“GGDB”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金某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某体育用品公司、广州某鞋业公司、抚顺某商场公司和张某某。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抚顺某商场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运动鞋,产品实物上使用了“GGDB”等相关标识,与金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应认定构成侵权。广州金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了“GGDB”等相关标识,与金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金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广州某鞋业公司构成侵权。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盒上标示有某体育用品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结合张某某系某体育用品公司100%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的事实,证明某体育用品公司应当知晓侵权产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并能够合理推断二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据此某体育用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某体育用品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产品销售规模较大,为逃避责任在诉讼后即注销工商登记等因素,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金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某体育用品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无法确定,以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案涉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某体育用品公司侵权恶意明显等因素,酌定以10万元为基数,并以基数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其与抚顺某商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金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判令抚顺某商场公司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某体育用品公司和张某某连带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但准确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和情节严重并不容易。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精神,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对于用足用好法律规则、敢用善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法院坚持国内外同等对待,判决国内企业向依法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外国企业承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树立了辽宁司法保护创新驱动发展的公信力,有效增强外商来辽宁投资和开展贸易活动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