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卫舒恬 知产财经
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澳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的过程中,基于华为公司12月20日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短短48小时内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中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AASI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书,具有重大意义。AASI(anti-anti-suit injunction,即反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其在他国法院所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是针对他国禁诉令所采取的一种对抗措施,旨在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防止他国禁诉令对本国司法程序的不当干扰,并有效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华为 v. Netgear案基本案情
美国Netgear, Inc.(网件公司)是北美第三、全球第六大路由厂商。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华为多次向Netgear发函表达就相关Wi-Fi SEPs订立许可协议的意愿,但Netgear未回复华为发函。于是华为公司在2022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针对网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德国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多起SEP侵权诉讼。
(一) 中国法院诉讼情况
2022年4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华为对Netgear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024年6月7日,一审法院济南中院作出(2022)鲁01知民初407、408号民事判决,判令网件北京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网件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该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2024年12月20日,华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申请;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即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书,支持华为的诉请。
(二) 德国法院及UPC(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诉讼情况
2022年4月,华为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分别起诉Netgear侵犯其两项Wi-Fi 6 标准必要专利。
2023年6月1日即UPC正式运行的第一天,华为在UPC追加1件专利诉讼,并随后在UPC和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追加3件专利。UPC于2024年12月18日支持华为诉请,判定Netgear侵犯华为1件专利,且其行为不FRAND,针对该专利对Netgear颁布欧洲七国禁令(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芬兰、瑞典)。
2024年12月9日,华为向慕尼黑地区法庭和UPC分别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旨在反制12月4日Netgear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提起的禁诉令和禁执令动议。
2024年12月10日,慕尼黑地区法庭对Netgear发布了AASI即反禁诉(执)令;12月11日,UPC亦对Netgear发布了反禁诉(执)令;两份AASI均要求Netgear撤销其在美国的禁诉(执)令申请,并禁止其进一步申请反反禁诉(执)令。
2024年12月18日,UPC作出一审判决,判决Netgear侵权并颁发禁令。
2024年12月19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庭开庭审理EP3334112专利侵权案,法院初步意见认为专利有效且侵权,预计于2025年1月9日作出判决。值得一提的是,该专利与2023年12月华为诉亚马逊案件中,慕尼黑法庭当庭认定侵权且颁布禁令的专利为同一件专利;该专利与中国正在进行二审的案件(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号,即一审(2022)鲁01知民初407号案所涉及的201811536087.9号专利为同族专利。
(三) 美国法院诉讼情况
2024年1月30日,Netgear在美国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对华为提起诉讼,诉状超100页,主要指控华为违反垄断法、违反对IEEE的合同、华为许可要求构成欺诈和虚假陈述,以及涉嫌有组织犯罪。
2024年12月4日,Netgear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提交禁诉令和禁执令动议,其进一步主张,如果美国法院不同意颁布禁诉(执)令,则要求法庭对华为颁布临时许可。该申请定于2025年1月24日开庭,后延期至2025年1月31日开庭。
二、最高院裁决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为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事项是,围绕涉案两件中国专利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责令网件方不得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所谓的反禁诉令或者反禁执令。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即AASI),具体理由如下:
(一) 华为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华为公司系涉案两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且效力相对稳定。华为公司针对网件北京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在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已由济南中院受理,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2. 济南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网件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两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为公司在双方的许可谈判中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而网件公司则具有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要约等明显过错。
3. 网件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执)令,试图阻止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正常进行中的诉讼,明显缺乏正当理由。
(二) 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会使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造成本两案难以继续进行或判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如前所述,可以初步判断网件公司在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明显过错,并非善意、诚信的专利实施人,而华为公司并无故意违反FRAND的许可义务之情节。在此情况下,华为公司作为善意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网件公司针对本两案诉讼向美国法院申请所谓的禁诉(执)令,一旦获准,至少会使华为公司不得不面临考虑终止在中国法院继续诉讼包括放弃未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压迫,其合法权益明显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 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华为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网件方造成的损害
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华为公司将明显遭受损害,该损害不仅包括其专利长期为网件方侵权而无法及时获得正常收益等实体权利损害,还包括对华为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针对中国专利行使推进本两案审理和申请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不当妨碍。而准许华为公司申请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只是对网件公司课以一定期限内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不会造成任何额外损失。
(四)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无其他需要特别考虑之因素。
三、“华为 v. Netgear”案件意义
该裁定为中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AASI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书,具有重大意义。最高院明确指出,华为公司在本两案二审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事项是,围绕涉案两件中国专利请求法院责令网某方不得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要求华某方放弃正在进行的本两案二审诉讼(即申请所谓的反禁诉令),或者要求华某方在未来不得申请执行从中国法院获得的停止侵害裁判(即申请所谓的反禁执令),该申请在中国法下属于行为保全申请范畴,华为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予支持。这也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管辖与治理领域作出的重要裁判,在此之前,UPC和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亦作出AASI裁定,但均为一审法院而非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
同时,该裁定也是继华为在济南中院一审胜诉后,时隔半年在最高法院二审程序中再次获得的有利裁定。本月内,华为在UPC和德国法院亦获得了侵权案胜诉判决及AASI。
特殊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短短48小时内即作出裁定,并且,目前该裁定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这既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创新成果的依法保护,亦体现了中国法院的专业高效以及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
截止目前,在华为 v. Netgear案中,华为方共有3件专利胜诉,获得禁令。3件专利胜诉案件信息如下:
(1) 中国济南中院: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一审判定Netgear侵犯华为两件Wi-Fi 6标准必要专利,且其行为不符合FRAND要求,对Netgear下达禁令。涉案专利为中国专利201811536087.9和201810757332.2。
(2) UPC:2024年12月18日,UPC一审判定Netgear侵权且行为不符合FRAND要求,对Netgear下达禁令。涉案专利为EP 3611989。
华为与Netgear案件后续走向如何,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
下附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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