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喱产品来维权
原告好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两款产品分别自2005年、2010年在中国市场销售。咖喱产品的包装在《时代报》《东方早报》《京华时报》等报刊、“中华网”“新浪网”等网站均有报道,原告也在展会、地铁站、商场等处对产品进行广告投放,部分报道和广告中呈现产品包装、包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两款产品,搜索结果多达数十页。好侍公司曾就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根据辣度不同申请多款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一款专利尚在有效期内,其他专利已到期。
2016年,好侍公司发现,被告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在浦东某展会的展台上有“德生妙多咖喱”“德生妙多风味咖喱”,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包装近似。德生系列产品的生产商为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所附宣传册二维码指向的微信公众号主体为被告广州市德生食品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上也有德生产品销售。德生系列产品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5年,后于2017年被无效。
两被告辩称,好侍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涉及已经到期失效的五个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设计已为公知技术;另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尚存续,好侍公司应主张外观设计专利,而非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包装与好侍公司的包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就其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系有权使用。综上,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仿冒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的包装、装潢由一系列要素组成,其在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虽先后有细微的改版,但整体风格统一。包装、装潢的色彩、图形、文字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与原告联系起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认为,原告产品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尚在有效期内,部分已失效,对有效期内的外观设计专利,应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则已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使用。对此,法院认为,知名商品外观设计可以受到多重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归于同一主体时,属于权利重合,权利人可择一行使。原告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不妨碍其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并获得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若商品外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不论原告产品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处于有效期内,均不妨碍其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其次,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构成近似,易导致混淆误认。将“百梦多咖喱”与“德生妙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与“德生妙多风味咖喱”分别比对,二者不论是背景颜色、文字排列方式和文字大小、商标位置、图案元素的选择等各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再次,被诉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不足构成抗辩。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取得时间远晚于原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当时原告产品包装、装潢已具有一定影响,不足以对抗在先权益。
被诉德生产品的生产商为德生星火公司,销售商为广州市德生食品有限公司。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该案生效后,入选2019年《人民法院案例选》。
法官说法
看完上述案例,浦法君对商品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还提出了几个小问题,请主审法官袁田解答。
1.“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有哪些司法审查要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表述改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虽然措辞有所差异,但本质都是保护包装、装潢经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来源的作用。首先,关于“一定影响”的认定。商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可供参考。但商品的知名度不等同于其包装、装潢的影响程度,包装、装潢的影响力还需要考量包装、装潢本身是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其次,关于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对应关系。虽然表述上不再使用“特有”一词,但是“特有性”仍然是包装、装潢受到保护的潜在要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对产品包装进行更新十分正常,只要新、旧包装、装潢的设计具有一致性,不至于断开与商品来源的关系,新包装、装潢就可以承继旧包装、装潢的影响力。
2.浦法君发现,商品外观在消费者选择商品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如果商品外观被仿冒了,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何联系和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属于两种不同的权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权益来源于经使用而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能否构成需要个案认定;外观设计权的产生需经申请,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并且该设计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时,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使一个包装装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如若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