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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服务商标的使用

2020-06-19 00:00来源于 知产财经 张其函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但因为商品的有形性和服务的无形性这一本质差别的存在,判断商品商标使用的规则不能完成适用与服务商标使用的判定。在传统判断服务商标使用的标准里,一般以商标为主体,只要将商标使用在某些情形里就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新的标准,即以服务为主体的前提下,只要一个行为满足时空、规则、有形物、行为这四个要素而达到轮圆俱足的状态,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服务,此时将商标使用在任何一个要素上都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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