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海淀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北京云法庭”公开宣判了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一案。因认为路遥创作的小说《平凡的世界》未经其许可被制作成为有声读物在“荔枝FM”平台上传播,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荔枝FM”的运营者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海淀法院经过线上审判,判决支持了路茗茗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将有声阅读行业的相关版权问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耳朵经济”迅猛发展
一般而言,有声阅读是将文字作品经播音者演讲制作成相应音频后上传到有声平台或APP,如荔枝FM、喜马拉雅FM和懒人听书等,也即是采用耳朵代替眼睛的阅读方式。
有声阅读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经济水平及相关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政策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推动全民阅读,并将其列为“十三五”时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将全民阅读提高到国家文化战略的高度。经济发展层面,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为有声阅读行业市场需求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基于此,有声阅读行业持续火热,吸引大量投资,行业发展长期向好。在技术发展层面,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的普遍、深入发展,有声阅读逐渐从一线城市过渡到二、三甚至四线城市,有声阅读行业的科技体验逐渐实现普及化。故有声阅读已经逐渐成为国民阅读新宠。在广州上班的“80后”彭先生多年来就一直保持每天阅读的习惯,然而随着有声阅读的兴起,他也开始习惯于使用有声阅读的相关APP,“真的是解放双眼,一边听书,一边欣赏优美的音乐,让我感到十分放松”,彭先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其如是说。
艾瑞咨询日前发布了《2019年中国移动阅读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有声阅读成为了移动阅读行业的一个全新增长点,在市场增长速度上领先行业平均水平。据《2019年喜马拉雅有声书收听报告》可知,高频有声书用户平均一年听书数量超过20本;去年花费最高的用户是位“70后”男性,共购买了18708.27元有声书。据了解,2018年中国有声阅读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3.85亿元,较2016年的2.18亿元,增长了1.67亿元。早在2017年,中国有声书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40.6亿元,同比增长近40%。近5年来,中国有声书市场均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
同时,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截至2019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较2018年底增长2984万,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8年底的98.6%提升至99.1%。可见,作为有声阅读行业发展的主力军——手机网民规模也将不断上升,有声阅读行业还将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版权“声”态乱象丛生
然而,在有声阅读行业一路高歌猛进,“耳朵经济”深入人心的同时,因版权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有声阅读产业链涉及作品作者等内容生产方、内容制作方、音频制作方、服务支持方与用户等多方主体,加之有声阅读内容经历从免费到付费的转变,故由于有声阅读引发的版权问题并不鲜见。本刊记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就有声读物所涉及的版权纠纷进行检索,发现该类纠纷大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盗版问题可谓版权“声”态一大毒瘤。国内不少知名有声阅读平台公司也饱受盗版问题困扰,“盗版问题确实让当下不少有声阅读平台头疼,尽管会采取技术加密的方式对有声读物内容进行处理,但是盗版手段非常多样,防不胜防”。一位就职于国内某知名有声阅读平台公司法务部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道。
规范版权“声”态势在必行
制作、在线提供有声读物等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怎样的授权?未经许可制作有声读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这些问题也随着有声读物版权纠纷的频发而暴露无遗。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并无对上述问题作出直接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而随着有声阅读行业的兴起、壮大,明确规则的指引又必不可少,在这一背景下,法院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试图为行业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充分发挥司法助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其中第6个案例“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及侵权认定。在该案中,谢鑫享有《72变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权。后发现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懒人听书”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共同赔偿谢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100元。二审杭州中院维持原判。该案法院运用充分的判决说理就有声读物并非改编作品、电子出版物不包括有声读物、未明确对外授权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人的保留权利等观点进行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在近日审判的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一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及文学价值、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于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护,同时也对有声阅读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其实,针对版权“声”态乱象,不少专家学者也积极从多个方面建言献策。如审理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一案的法官从音频制作方和网络运营平台的角度出发,建议道,音频制作方在将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前,须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未经许可录制并上传播送他人作品,将存在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风险;网络运营平台在避免使用侵权作品的同时还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如何判断听书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这一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熊琦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角度出发,明确提出,听书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不应简单地仅基于作品名称的相同和存在推荐目录来直接推断,而是应当继续坚持“红旗标准”,并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合格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同时,在“算法过滤”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上,熊琦教授认为,也不应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算法技术的运用而直接提高其注意义务的标准。这种认知如果被运用于解释“与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将使得互联网产业陷入“谁先适用新技术就由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的怪圈。基于现阶段“算法过滤”技术的成熟程度,只应将其视为一种弥补人工不足和促进传播效率的新技术,不能期待其可如魔法棒一般消除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涉嫌侵权内容。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让军律师则将听书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划分为直接提供内容服务和仅提供网络空间服务这两种,其提出,在后一种情形下,相关有声读物由用户上传提供,考虑到信息数量巨大,难以操作等因素,一般认为平台此时并无审核义务,但负有注意义务。在用户构成直接侵权,且平台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教唆、帮助侵权等责任。在此基础上,吴律师为平台主张免责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诸如证明自己属于“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证明自己未改变用户所提供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与此同时,针对权利人维权难这一问题,吴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维权建议。其认为,面对有声读物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从证据保全、侵权投诉及依法起诉或向版权部门投诉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声阅读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商业模式也将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然而,版权问题制约有声阅读行业发展的现象也将更加突出,一旦没有妥善解决好有声阅读内容的版权问题,有声阅读行业的发展必将遭遇重大瓶颈。规范版权“声”态,助力“耳朵经济”已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