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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火山小视频”商标被驳回,今日头条起诉国知局

来源于 知产北京 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互联网流量经济下,小视频传播方式的渐趋流行,视频类APP的品牌商业价值随之提高。能否顺利在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事关企业能否获得全面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抖音APP的运营商和火山小视频的运营商均因申请商标被驳回,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分别对两案进行了远程线上审理。


抖音案开庭截图


  微播案开庭截图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vs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案原告为抖音APP的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2018年8月13日,字节跳动申请在“白酒“等商品上注册“抖音”纯文字商标,被商标审查部门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

  原来,早在2017年8月18日,就有申请人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了“抖音”纯文字商标(本案引证商标)。

  庭审中,原告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vs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案原告为火山小视频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2018年9月14日,微播视界申请在“广告”等服务上注册“火山小视频”卡通形象的图形商标,因存在两枚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驳回。

  原告主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火山小视频的吉祥物logo,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构图、外观、面部细节等方面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两案中,“抖音”商标和“火山卡通人物形象”被驳回的理由均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一般情况下,援引此条说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引证商标的状态、标志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等因素是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持续推进简案快审,探索创新审理方式,积极延伸司法触角,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的健康安全,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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