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婷婷 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宋鸣镝 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专利许可知识产权ABS“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2019年12月31日,上海租赁模式第三家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浦东科创1-10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上交所审批通过。上述项目均涉及到“知识产权ABS”的概念,并成功将知识产权ABS带入了大众视野。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打包收起 ,通过建立资产池 ,结合结构化设计的方式,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知识产权ABS,通俗来讲,是一种将知识产权变成现金的方式。知识产权ABS上述特性吸引了众多企业,尤其是缺乏资金运转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的注意。其中,专利权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之一,受关注程度更高。
自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起,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有了实施的法律保障,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与实践,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呈现如下特点: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中国起步较晚;发行总量快速增长,但发展空间仍较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仍需不断完善。
一、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中国起步较晚
美国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源地,目前公认的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美国的“鲍伊融资案”,从实践角度来说,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已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相对来讲,成功案例较多;日本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起源于本世纪初,为了推动其专利权资产证券化进程,在原有法律体系基础上修改并增加了相关法律,例如2000年日本将《特殊目的公司法》改为《资产证券化法》,在原有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之上增加知识产权资产等;欧洲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出现后,也开始了相关融资尝试,从实践来看,其选择的基础资产以电影及音乐版权、体育产业等领域为主。[1]与上述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整体起步较晚。
各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融资案例情况如表1所示。
通常来说,与版权证券化、商标证券化等相比,专利类证券化融资相对少见。下面笔者以较为成功的专利许可费证券化案例——Royalty Pharma公司融资案为例,详细介绍专利的证券化实践。
2003年7月,Royalty Pharma公司收购了13种药品专利的许可费收益权,并将其转移给专门成立的特殊目的机构Royalty Pharma信托。该信托机构以上述13种药品专利的许可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通过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发行了2.25亿美元的循环融资债券,债券分为7年期和9年期两种。该次交易中,标准普尔和穆迪评级均为AAA级,这说明本次融资的还本付息能力极强,有可靠保证,且承担风险最小。最终,本次证券化交易运作良好。
进一步分析本次证券化交易成功的原因发现,本次证券化过程中,这13种药品专利具有如下特点:①药品专利所属的公司实力雄厚;②选择研制相对困难且疗效更加显著的生物药品,以防止市场上迅速出现竞争产品,挤占标的药品专利的市场份额;③所选择的药品专利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最好是对于当前社会的高发、潜在高发病症有显著疗效的药品;④对标的专利的市场占有率进行考虑,最好选择替代性差、接受度高的药品专利。具有上述特点的专利组合能够使基础资产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同时,Royalty Pharma公司还对拟证券化的药品专利进行了尽职调查,以保障基础资产不存在权属不明等情况,亦降低了专利面临诉讼或侵权等法律风险。
上述证券化案例并非Royalty Pharma公司首次尝试专利证券化,早在2000年,美国Royalty Pharma公司就进行了首次专利许可费证券化实践——耶鲁Zerit专利证券化案,该案也是首例专利许可费证券化案例。具体来说,美国Royalty Pharma公司购买获得了耶鲁大学拥有的抗艾滋病新药Zerit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并通过成立SPV BioPharma Royalty信托,以对该药品专利许可收益权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债券和股票。此次证券化过程中,由于BioPharma Royalty信托从2001年冬起连续三个会计报告季度违约,应受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入偿还阶段。关于此次案例失败的原因存在多种说法,Royalty Pharma公司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基础资产为单一专利,其面临的现金流不足的风险较大;也有专家认为Zerit销售收入的评估存在偏差等。
总的来说,Royalty Pharma公司在Zerit案的基础上,成功于2003年进行了13种药品专利的证券化实践,这也为将来的专利证券化融资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模式,即通过诸如资产组合等技术手段降低专利证券化的风险。
二、发行总量快速增长,但发展空间仍较大
近两年,我国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发行总量迅速增长。据统计,2018年,我国含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约2.01万亿元,同比增长36%。虽然同比增长数据可观,但横向比较,其在2018年43.6万亿元的债券市场中是很小的一部分,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
近几年主要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情况如表2所示。
上述证券化产品中,2019年的“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中国首个纯专利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它以与中小科技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为基础资产,参与融资的企业可获得300-4500万元不等的融资金额,能够很好地解决广州开发区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3]该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细节如下:
2019年9月11日,“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上市,该证券化产品以广州开发区内11家中小型科技企业的103件发明专利、37件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基础资产,由凯得租赁为发起人,发行了3,010,000份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金额为3.01亿元,每份面值100元。其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整个交易流程包括:①凯得租赁(原始权益人)将通过与专利所有企业签署两次专利许可合同形成的应收债券作为“兴业圆融”基础资产;拥有各项专利的企业通过上述专利许可合同将其持有的专利权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凯得租赁使用,并以此获得融资资金;②凯得租赁以相同的独占许可方式与11家科技型企业第二次签署专利许可合同,将这些标的专利使用权授权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按期向凯得租赁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以构成该产品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③以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牵头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ABS,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信用评级机构对该专利许可知识产权ABS进行信用评级,以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为信用增级机构,提高ABS的信用级别。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需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逐步从制度层面上正式支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知识产权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例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监管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05年第3号)等。如表3所示,从政策角度来看,由于起步较晚,相关政策也尚不完善,例如缺乏对于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未来收益权的可转让性规定尚不明确等,因此,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度层面,我国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四、总结
当前,知识产权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有形资产成为企业最具价值及影响力的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金融创新的不足。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其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开发和转换,同时也起到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目的。
当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隐藏的风险(专利权不稳定,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等)、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为了降低上述风险,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利益,我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建设与推行上尚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注释:
1 王亚楠.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行机理与中国应用[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5.
2 李静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研究[J].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20,33(3):75-77.
3 余丽霞,钟璨.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兴业圆融为例[J]. 财务管理研究,2021(5):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