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产财经获悉,2021年1月11日,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在受理紧急临时禁制令申请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最终认定爱立信的申请应当获得批准并签署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指出,自美国东部时间2021年1月11日上午10:00,至美国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时,责令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电子美国公司和三星研究美国公司:
(1)在中国诉讼中,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本院确定爱立信(指爱立信美国公司(Ericsson, Inc.)和爱立信瑞典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或三星是否履行或违反与爱立信和三星的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FRAND义务的管辖权,或者干扰本院审理的任何其他诉讼理由;
(2)在中国诉讼中,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剥夺爱立信或其所有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海关或行政机构主张其全部美国专利权的权利;以及
(3)如爱立信因禁诉令的执行,无论该执行时因三星请求还是武汉法院依职权或因其在美国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对本案中有关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进行合法诉讼或请求进行裁判的举措,而被处以罚款或承担其他惩罚的措施,三星须连带或单独赔偿爱立信所受所有损失。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7日和12月11日,三星和爱立信分别在武汉中院和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起诉对方。其中,爱立信方面控诉三星违反了有关专利使用费和专利许可的合同承诺,而三星则向武汉法院请求确认合理的专利使用条件和许可费率。
2020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三星公司对爱立信的行为保全申请,禁止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就案件所涉及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在该案审理期间至案件裁判生效时作出以下行为:
(1)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通过其他程序寻求针对三星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三星通信产品制造和销售商申请或申请执行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或行政措施;
(2)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请求裁定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率)并立即撤回或中止此类请求;
(3)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请求确认爱立信在谈判中是否履行FRAND义务,并立即撤回或中止此类请求;
(4)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请求反禁诉令。
随后,爱立信于2020年12月28日在德克萨斯东区法院申请紧急单方临时禁止令和反干预禁制令(即“反禁诉令”)。当天,Rodney Gilstrap法官即批准了该禁令申请,签发了临时禁止令和反干预禁令,这将禁止三星执行武汉中院裁定,也禁止三星在任何国外法院进一步申请任何类似的反诉讼禁令。
据外媒报道,爱立信又分别于2021年1月1日和1月4日向德州联邦法院和华盛顿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追加起诉三星侵犯其专利。
附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裁定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