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最近有点烦,本来每天下班直奔健身房锻炼身体,结果今天收到一条短信,健身房通知会员即日起,不可再使用会员卡进出健身区域,需要会员进行人脸信息采集,以后健身房将“刷脸”出入。人脸识别确实能省去带卡的麻烦,但是小王还是心里犯嘀咕,现在刷脸付款都能实现了,健身房能保证会员的人脸信息安全吗?虽然对自己的“脸面”很自信,小王还是决定先缓缓。走到小区门口,小王看到公示栏上贴了一张公告,物业通知业主,小区物业升级,下月起将安装人脸识别单元门,物业要求各位业主本月内前往物业录入人脸信息。小王长叹一声,不交出自己的“脸”,咋还回不去家了?
问题一:什么是人脸信息?健身房和小区物业要求小王去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中所称的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规定》第一条,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该规定。所以,健身房和小区物业要求小王登记“人脸”属于处理人脸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信息技术便利生活的同时,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及个人信息权益。
问题二:“人脸”应该怎么用,哪些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根据《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时,下列行为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可见,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如果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问题三:不愿意“刷脸”回家的小王,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采用其他通行方式?
根据《规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王居住的小区虽然要更换人脸识别的单元门,但是如果小王不愿意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出入,可以向物业主张使用门禁卡等其他验证方式通行,物业不得强制要求小王采集人脸信息,应当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并提供其他替代的验证方式。
问题四:在哪些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呢?
根据《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虽然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经过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紧急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则可能不需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