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近年来,电竞游戏风靡全国,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为大众熟悉,随之而来的商业利益更是引人注目。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该案原告虽然不享有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但是被告作为竞争对手,未付出对价直接利用原告通过合同取得的商业成果进行赛事转播,实际损害了经营者利益,同时电竞游戏市场业已形成转播赛事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业惯例,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此商业惯例。法院据此认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为互联网领域赛事直播产业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本案获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
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
2014年4月,耀宇公司与DOTA游戏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了由双方合作举办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赛事享有独家的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举办了DOTA2亚洲邀请赛,并通过其经营的 “火猫TV”网站对该赛事进行了实时的网络直播,播出内容为计算机软件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以及耀宇公司制作的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解说、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斗鱼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对涉案赛事进行了实时的视频直播,播出画面来源于涉案游戏的旁观者观战功能,并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了 “火猫TV”标识。耀宇公司诉称: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合理开支211,000元,消除影响。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直播画面来源于涉案DOTA2游戏客户端对外公开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而非耀宇公司播放视频,故耀宇公司指控其侵害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电子竞技网络游戏进入市场领域后具有商品属性,耀宇公司经游戏运营商授权,取得了涉案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涉案转播权承载着耀宇公司可以由此获得的商誉、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原、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斗鱼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侵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斗鱼公司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耀宇公司的品牌标识,易使网络用户产生斗鱼公司与涉案赛事、与耀宇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等错误认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遂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消除影响。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
合议庭:许根华(审判长)、邵勋(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扫码查看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