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要求深圳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在清单事项第17条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任务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推进授权清单事项的落地落实,抢抓机遇,勇于探索,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阶段性完成了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
近期,遵循该指引,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在系列案件中发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判决,判赔金额达到近亿元。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围绕授权改革清单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的关系等。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司法实践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有效指引,有力打击和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有益试点经验,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