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产财经了解,2020年11月26日,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就诺基亚技术公司与戴姆勒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供应链的不同层级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提请欧盟法院寻求法律意见。杜塞尔多夫法院希望欧盟法院明确两大问题:(1)是否应该对供应链中的零部件供应商优先进行许可,以及(2)进一步明确欧盟法院在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华为诉中兴案(C-170/13)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者在FRAND许可谈判中的义务。基于此,诺基亚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被中止。
在该诉讼中,诺基亚指控戴姆勒公司侵犯了其专利EP 2087629 B1。该专利涉及一种用于电信系统中发送数据的方法,是LTE(4G)标准必要专利。戴姆勒生产的汽车中安装有支持 LTE标准功能的模块(能够支持移动通信技术,例如支持音乐或数据的传输或即时更新),而这些LTE模块是戴姆勒从不同的供应商那里采购的。
2014年9月,诺基亚针对其所拥有的LTE标准必要专利发布了一份声明,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的条件向第三方授予许可。到目前为止,戴姆勒及其众多供应商都在使用涉案专利,但没有支付任何许可费。
诺基亚认为,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其有权决定向产品供应链的哪一个层级授予FRAND许可。
戴姆勒则认为,根据欧盟内部市场的规则和诺基亚2014年9月的FRAND声明,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诺基亚有义务向每一个寻求许可的产商,就其标准必要专利,授予一个不受限制的许可。因此,零部件的供应商应该获得许可,这也符合汽车行业的标准做法。
在26日提请欧盟法院寻求法律意见的文件中,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出的问题是诺基亚对戴姆勒提出禁令的主张是否应构成滥用其在许可市场上无可争议的市场主导地位。特别需要欧盟法院澄清的是,如果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在没有事先满足零部件供应商的许可要求的情况下,对使用该零部件的最终产品的销售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寻求禁令,则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滥用其支配地位。
下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