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马路边公司诉称,公司于2017年1月在成都成立。马路边边麻辣烫为旗下重点发展品牌,运营以来,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与欢迎,其加盟店已入驻北京、上海等近30个城市。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马路边边”商标,为商标的所有权人及注册权利人。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使用类别为备办宴席、饭店、餐厅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发现,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马路边边”从事经营活动,在印制的名片、宣传单、菜单、员工服装等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并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美团外卖平台上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推广与销售。
原告成都马路边公司认为,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经营店铺面积较大、线上差评较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名誉损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在其平台提供侵权店铺的营业执照及餐饮行业经营资质、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资料,具有主观过错,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