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反”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两保”即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系统开展“两反两保”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主抓手,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7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名称为“花木经营部”的店铺,销售进口四季花、蓝色妖姬海棠苗、四季重瓣爬藤蔷薇、真柏素材小苗、香妃山茶花等花卉苗木。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检查时,店铺页面显示全部订单260单,但实际售出上述花卉苗木共78单。当事人虚构交易,其本人自刷订单12单,付费雇佣他人刷单170单,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00元。
案件启示
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大力打击的违法行为,沈小凡通过刷单方式对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净化当地苗木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65万元处罚决定,并通过众多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极大震慑了相关不法经营主体。
案例三、苏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张家港市房地产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函,请求协助调查张家港祥生金麟府业主代表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上述楼盘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业主代表信访称,苏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上述楼盘时宣传绿化率达60%,实际仅有37%;承诺的1万平方米私家花园实际为红线外的地块。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备案名为祥生金麟荟庭(推广名为祥生金麟府)的楼盘期间,利用图册宣传推广上述楼盘,图册含有“人居升级1.5低密容积率,60%超高绿化”、“园林景观祥生金麟府内外双园,园内超6000方六重园林景观,绿化高达60%,园外约10000方业主私属麒麟公园”、“祥生出资在项目西侧打造了万方私家园林,命名‘麒麟园’”的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楼盘推文中含有“祥生重金打造园林外约1万方私家后花园”、“1.5低罕容积率,60%超高绿化”的内容。但上述楼盘规划绿化率为37.15%,竣工验收绿化率为38.15%,当事人宣称的上述楼盘高达60%的绿化率是将上述楼盘西侧由其代建的绿化景观带的面积计算到上述楼盘的绿化面积内。该区域景观绿化的产权归张家港市政府,性质为公共景观绿化。而且“祥生公司”对该区域使用的“麒麟园”、“麒麟公园”等名称均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明知上述楼盘的绿化率在37%左右,却在销售时宣传上述楼盘的绿化率达60%,同时当事人将其代建的公共景观绿化项目包装成上述楼盘业主独享的私家花园,且擅自冠以与上述楼盘关联性极强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80万元。
案件启示
房地产领域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宣传违法营销的行业乱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该领域案件的查办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四、东台万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东台市时堰镇万颐广场举办“买铺抽宝马汽车”有奖销售活动涉嫌违法。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东台市时堰镇万颐广场的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参加万乡小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五个楼盘(南通三余、海安李堡、东台时堰、如东马塘和如东河口)联合开展“五盘联动”“买铺抽宝马汽车”有奖销售活动,有奖活动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8日结束,凡在此期间购买商铺的消费者均可参加砸金蛋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价值20万元的宝马汽车1辆)、一等奖4名(梦之蓝9白酒16瓶)、二等奖5名(10000元购铺体验券)、三等奖10名(品牌电动车1辆)、四等奖15名(电饭煲1台)。五个楼盘分别设一、二、三、四奖,特等奖在五个楼盘中产生。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万颐会”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1篇“买铺抽宝马汽车”抽奖活动有关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开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所设最高奖的金额超五万元,且当事人开展的“买铺抽宝马汽车”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所设奖的数量、兑奖条件等信息,影响兑奖。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抽奖销售活动中,没有对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公示,设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案件启示
不正当有奖销售模糊了交易价格,改变了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决策,进而扭曲市场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产品真正的情况,大多数消费者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承担了扩大的成本,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案例五、南通兆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8日,根据工作安排,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绿地?中山铂邸(项目名称:佘庄花园约克小镇)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部分客户的购房资料和商品房备案价格表。通过比对发现,当事人与部分客户签订的《【绿地?中山铂邸】认购书》中的价格存在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部分客户的购房资料和商品房备案价格表复印件。经执法人员对与上述客户购房有关的置业顾问、后勤、现场主管、营销经理进行了询问,确定了当事人以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价格向客户推介房源,并签订《【绿地?中山铂邸】认购书》,最终当事人与客户以不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价格成交,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是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过对本案的处罚和公示,向房地产经营者发出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信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稳定。
案例六、宜兴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宜兴市湖父镇邵东村的宜兴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的办公室电脑内一个名“backup”的文件夹,该文件夹中有“旅行社结账单”、“时光之旅”、“游天下”、“艾塞伦”等1379个excel文档,上述excel文档记载了当事人支付给旅行社的人头费、大单、小单费用。
当事人为吸引相关旅行社和导游带游客到当事人店内参观、购买铁皮石斛产品,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暗中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销售提成费。支付的人头费为每个游客10元至25元之间,支付的销售提成分为大单和小单两种,大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上,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的5%-25%不等,小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下,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5%-10%不等。
经统计,当事人向20家旅行社共计支付人头费966260元,支付销售提成131400元,上述共计金额为1097660元。当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上述费用均未向游客明示,也没有如实登记入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启示
该案的查办,破解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斩断了购物点与旅行社之间的灰色利益链,为游客的消费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环境,对景区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案例七、顾红兴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靖江市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因当事人顾红兴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靖江市公安局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是靖江市盈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黄普村村部内的停车场地从事停车场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主要以收取车辆的停车费为主。自2016年7月至案发,当事人分别以酒桌宴请、赠送饮料、水、水果、鱼、礼品装肉铺券等方式,拉拢、贿赂靖江市盈利港务有限公司西门卫工作人员,使其协助当事人对停靠在其停车场外路边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共计违法收取停靠在其停车场外车辆的停车费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贿赂靖江盈利港务门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获取了违法收取停车费的交易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合计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作为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虽说是通过一些小恩小惠来谋取私利,但恰恰是这些小恩小惠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成为一大社会热点。本案通过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原则,直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八、江苏龙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在配合协查时发现,江苏龙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为提高其企业店铺(甲电商平台)的销量及好评率,于2019年11月13日,指使当事人8名员工以买家的名义在当事人的企业店铺(甲电商平台)里进行了购物,购物后,当事人并没有给上述8人实际发货,只是按照交易流程,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空包裹。收到空包裹后,上述8人点击收货并给予店铺好评。
另查,当事人为提高其企业店铺(乙电商平台)的销量及好评率,通过QQ联系刷客进行虚假交易。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按照双方约定,该刷客扮作买家在当事人的企业店铺里购买了103单商品,该刷客在当事人的企业店铺购物后,当事人并没有给刷客实际发货,只是按照交易流程,通过快递邮寄给刷客空包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因当事人同时存在其他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参考商品的销量以及以往买家的评价、使用感受等综合判断商品的优劣。
该案当事人利用组织虚假交易、虚假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举报,反映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向办案部门提交了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其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并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及相关员工的情况。
执法人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发现的有关电镀黄铜生产线技术图纸及相关产品实物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电镀黄铜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与无锡盛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电镀黄铜生产线技术的合法来源。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商业秘密的共性是隐蔽性高、取证难。该案执法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固定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使当事人主动认罚认缴罚款和逾期罚款共30.9万元,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案例十、常熟百进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根据专项行动安排,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常熟百进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美工的电脑“G盘-天猫部门-刷单文档”中,发现一个名叫“雅鹿天猫刷单数据统计”的EXCEL文件,该文件中有16个EXCEL工作表,其中包含有“刷单件数”、“刷单金额”等数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张才承认,其在网店经营过程中存在刷单的虚假交易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天猫平台上运营“雅鹿男装旗舰店”的网店,从事“雅鹿”品牌服装销售。当事人在网店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方式,来增加网店商品的销售量,从而来提高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搜索排名,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经统计,当事人在经营其天猫网店的过程中,从事虚假交易共计20575单,涉及商品总金额为257897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网上从事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不法商家为争抢流量,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但是这样的市场竞争是不健康的,对于推动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向良性发展起巨大的反作用。
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地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