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侵权人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严重情节,改判全额支持著作权人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请求,共计270余万元。
在上诉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西门子软件公司为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西门子软件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赴沃福公司送达了保全裁定,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一审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挠保全工作,导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终断,其余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沃福公司构成侵权,并以法定赔偿上限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西门子软件公司、沃福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门子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应按照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等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沃福公司则认为,本案未进行源代码比对,侵权事实不清楚,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在一审法院已经释明抗拒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阻挠法院保全工作。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未成功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并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这一事实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一并予以考量。最终,根据查明的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判决特别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会对该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保全制度的合理、有效运用,不仅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实现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而且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分辨是非。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法院证据保全等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该案通过以案释法,对于引导当事人诉讼诚信,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