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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 | “米家”商标案二审部分改判!浙江高院判决小米赔偿联安公司310万元

2020-11-20 12:01来源于 知产财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第180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第18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七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03767元;驳回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