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2019.9-2020.9)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创新发展,助推营造海南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019年9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成立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着力加强对海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执行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管辖常规,重新布局审判资源,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工作模式,凝结多方合力,精准服务和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一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为促进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保护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海口中院设立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同时批复同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跨区域管辖全省标的额200万以下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同年9月26日,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驶上了快车道。
(一)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海口中院及琼山法院、城郊法院(以下简称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720件(其中一审案件1690件、二审案件30件),收案数已达集中管辖前,海口中院前四年(2016年至2019年8月)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总和775件的2.2倍,截至2020年9月审结1074件(其中一审案件1063件、二审案件11件),结案率62.44%,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表1: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海口中院2016年-2019年8月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与2019年9月-2020年9月集中管辖后两级法院受理数量对比图
(二)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1.民事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16件(其中一审案件1686件、二审案件30件),审结1071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1件),结案率62.41%。
表3: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4: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例图
表5:2019.9-2020.9两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图
2.刑事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审结2件,结案率66.67%。刑事案件的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3.行政案件类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仅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案由为商标行政处罚纠纷,当事人撤诉。
(三)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1.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保持在较高水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1063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83件,占36.03%,上诉33件,上诉率仅为3.1%;以调撤方式结案664件,调撤率62%,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二审审结案件11件,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9件,撤回上诉1件,指令审理1件。
表6:2019.9-2020.9两级法院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图
2.海南自贸港的营商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年来,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已成倍增长,海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力正在提升,有效地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民事案件占99.77%,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活跃,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得到增强,司法保护社会效果显著。刑事案件数量少,说明通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行政案件仅1件,反映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较好。
3.案件类型增多,打击侵权行为仍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当前民事案件仍然是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主,通常属于商业维权行为。在两级法院受理的1686件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侵权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49%、商标侵权占10.32%,专利侵权占5.87%。一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方面,除了涉及歌曲、相片、影视作品,以KTV、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传统著作权纠纷外,还依法妥善审理了一些涉及对知名动漫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猪猪侠”、“变形警车珀利(Robocai Poli)”的侵权纠纷,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方面,依法高效审理涉及国内外知名商标“TCL”、“六神”、“特步”、“”、“稻草人”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专利侵权纠纷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尤为突出,因相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仿制简单,容易被侵权,但侵权判定比较明晰,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卫浴、手套、榨汁机、手持电风扇等,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通过法律释明,通常能够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原告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赔偿款项。四是新类型纠纷的大量出现,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度,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新领域,以及我省知名企业的品牌保护、药品等重点行业技术合同案件,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增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认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系列案件或关联案件所占比例大。同一原告根据同一权利分别起诉不同被告较为常见,通常原告在其他省份已有胜诉案例,我省的被告多为小微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不大,销售获利也较少。办案法官注重对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尺度严格把关,坚持调判结合,确保办案效果的统一,既有效化解矛盾,又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经营。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加快发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9件,权利人涉及英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可见越来越多跨国企业开始选择海南法院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地,我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认可。
二、聚焦制度集成创新,提升司法服务能力
(一)突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地域限制,提供便利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行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分为南北两个片区集中管辖,在数字法庭的基础上加配远程庭审系统,更加突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地域限制。特别是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琼山法院、城郊法院运用远程办案系统办结了一批案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诉讼的引导、服务与保障功能,推动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更加快捷、简便、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推动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二)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两个“三合一”,形成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合力。首创了全国知识产权法庭(院)的两个“三合一”模式,即在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三合一”运行模式。2020年1月,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会签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机制相关文件,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维权、刑事打击、行政审查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整体效能。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涉及“红塔山”、“云烟”、“利群”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琼山法院2020年6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伟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曹兵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叶大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了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夯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社会合力共治。在全国首创了构建“ 1个知识产权法庭+5个保护中心(巡回法庭 + 诉调对接中心)+ 11个重点园区联系点”的全覆盖、有重点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即主动靠前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解决体系。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港标准巡回办案处、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和多元调处对接中心已建成投入运作,知识产权维权者可就近通过联系点、巡回办案处得到司法服务。海口中院在与知识产权局联合签署《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加强与海南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联系,共同建立起全流程联动多元化解机制。一年来,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调撤率保持在60%以上。在疫情期间,海口中院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功快速调解(含调撤)8件侵害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变侵权为合作的机会,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用和传播,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表7:2016年-2018年海口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与2019年9月-2020年9月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对比图
三、加大调研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开展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调研工作。知识产权法官深入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与当地重点企业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交流,就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设立巡回审判点、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海口中院、城郊法院疫情期间还通过发放电子问卷等形式,向企业、亚沙会组委会、南繁研究院等单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注重对企业反馈的需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通过组织“4.26”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通报宣传、示范庭审在线直播、定期送法下企业等活动,采取现场宣传、网络宣传、报刊电视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成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今年4.26期间,海口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海南自贸港建设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理论研讨会。城郊法院来到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办公地,与亚沙会吉祥物“亚亚”一起向群众和海内外游客发放知识产权宣传保护手册。琼山法院向市民发放《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节选)》《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精选》等宣传手册,详细介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等内容,引导群众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规避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三)开通英文版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海口法院网是海口中院面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加强法治宣传、增进法治认同的重要窗口,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是该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30日,英文版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栏目正式开通上线,该英文网站建设充分考虑外国受众的信息需求和阅读习惯,设置了案件管辖范围、诉讼指南、法官简介、法庭动态、知识产权白皮书、裁判文书、案例摘要、法律法规、庭审直播等栏目,网站还链接了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英文网等相关网站,方便外国受众了解中国司法动态、政策文件和法治建设等情况,是提升海南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海南全面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举措。
回顾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将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建设标准,创新工作思路,建立一套更加专业的符合海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审理一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价值导向;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形成一套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公开机制,推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尽快实现“由知识产权法庭向知识产权法院过渡”的发展目标,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十大案例:
1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侵害作品放映权,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
基本案情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873-6”的《华飞经典合辑》,该合辑收录了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合辑的外包装正面有“中久华飞”的字样及图标,封面标注的版权信息载明版权所有人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阳光城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歌舞娱乐服务等在内的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李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在万星阳光城公司经营场所内点播的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录像并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李磊申请固化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久华飞公司认为,其系涉案135首作品的版权人,万星阳光城公司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点唱机上完整地收录了涉案135首作品,且万星阳光城公司没有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星阳光城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135首作品,并向中久华飞公司支付87898元(其中经济损失81000元、合理费用6898元)。一审判决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中久华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0250元,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万星阳光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调解)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久华飞公司通过李磊申请固化电子证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李磊申请固化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电子证据可以证明万星阳光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未经中久华飞公司许可,也未向中久华飞公司支付报酬,已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作品放映权。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中久华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16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首例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案例。可信时间戳(TSA)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申请认证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文件)是谁在什么时间拥有一个什么样的作品。作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就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给作品颁发的一个“电子出生证”。联合信任时间戳的服务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固化保全;2.知识产权保护;3.权利卫士APP取证。本案当事人中久华飞公司就是借助权利卫士APP取证,通过权利卫士APP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在操作后APP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与知识产权保护同类型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种取证方式与传统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取证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的特点。目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被大量地用于司法维权。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对万星阳光城公司侵权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负担,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琼)
2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产品包装,通用名称,在先使用权
基本案情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1990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食用碘盐、食盐配送、塑料包装产品、盐化工等。2018年9月13日,盐业公司取得作品名称为“大厨师”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617490号),该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06年9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2006年9月18日。该作品登记的图案即为盐业公司所生产的碘盐包装袋图案。包装袋以白色为基调,左上角有个红色长方形框框,内有一个小人形状的碘盐标志,右上角有一个蓝白色小商标,名为生命之花。包装袋上方为加粗的橙色字体,名为加碘食用日晒盐,其中“盐”字由大半圆环型环绕,该字体下方为黑色字体的(一级)字样,正中间是一个“大厨师”的图案,该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紫色的铲,围着一条黄色丝带,丝带标注了红色的文字“海南盐业”,包装最下方有两排黑色字体:盐业公司营销,晶辉公司生产。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11年1月6日,经营范围为:食盐、原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2019年1月7日,金桥公司与案外人文湖签订一份《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文湖将其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479号)的作品授权金桥公司使用。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5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20日。该作品为一名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丝带。2019年10月21日,盐业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处人员一同到“诚得利”的商铺(经营者为李存蓉,现已被核准注销)购买了5包加碘食用日晒盐(一级),该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袋背面写明生产商为金桥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D-017。产品的包装袋正面以白色为基调,左上角有个红色长方形框框,内有小人的碘盐标志,右上角有一个蓝白色小商标,名为古淮,上方为加粗的橙色字体,名为加碘食用日晒盐,其中“盐”字由大半圆环型环绕,该字体下方为黑色字体的(一级)字样,正中间是一个“大厨师”的图案,该厨师左手拿紫色的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黄色丝带,丝带标注了红色的文字“专供海南”,包装最下方一排黑色字体为专供海南一级食用日晒海盐。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方公司)系金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方韦物流公司是运输商。盐业公司认为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及合理支出费用等共计201955.5元,并在新浪网站(www.sina.com)、南海网、海南在线及《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盐业》等影响范围广的报刊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盐业公司与金桥公司均是从事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盐业公司1990年成立,从2006年就开始使用大厨师的包装在海南各市县销售加碘食用盐,从盐业公司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其销售规模大,收入高,且从2006年起相关网站就曾对盐业公司使用的包装袋进行过宣传,盐业公司生产的碘盐包装经过大量宣传和长期、持续使用,在海南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也产生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盐业公司生产的碘盐包装中“加碘食用日晒盐”这几个文字虽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被独占使用,但该文字与其他图案、商标、色彩经过排列组合,已经形成自己的特有包装,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与盐业公司的碘盐包装相比,除了右上角的白蓝色商标、名称,大厨师所系丝带上的文字以及包装袋最下方的黑体字有所不同外,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所选用的文字大小、字形、排布,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盐业公司的包装相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二者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虽然盐业公司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时间晚于文湖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时间,但从查明的事实看,早在2006年盐业公司就已经将大厨师的图案用于碘盐包装袋上,即早在文湖进行作品登记之前,盐业公司已经在使用该大厨师的图案。因此,文湖所自愿登记的作品证书并不能对抗盐业公司对其碘盐包装上大厨师图案的在先使用权。且文湖仅是登记了大厨师的图案,金桥公司即使使用大厨师的图案,也应当自由设计与盐业公司在先使用的包装所不同的包装。金桥公司作为大型的食盐生产、销售商,其在进驻海南市场后,应当了解海南市场的食盐销售情况,也应当知晓盐业公司的食盐包装,但金桥公司仍然使用与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桥公司侵权获利情况,盐业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综合考虑金桥公司出售产品的单价、其进驻海南市场的时间、过错程度、盐业公司销售利润存在下降的情况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金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因韦方盐业公司以及李存蓉经营的诚得利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金桥公司生产,即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方韦物流公司仅是运输单位,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盐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金桥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损失,故对盐业公司诉请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存蓉在相关网站、报纸发表致歉声明,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限金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二、限韦方公司、李存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盐业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装潢相近似商品的行为;三、驳回盐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涉及海南本土知名企业的案件。盐业公司的大厨师图案包装的碘盐经过盐业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在颜色、图案及文字的整体组合中已经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过权利人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对盐业公司大厨师图案包装的碘盐的知名度及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该是知悉的,其为进驻海南市场,扩大其市场份额,通过使用与海南当地知名的食盐销售盐业企业食盐包装相似的包装销售食盐,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规范市场经营,给海南自贸港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法律予以遏制。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 玲)
3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凡立卫浴商行等八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疫情
基本案情
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1626.X。2015年11月10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并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涉案专利解决了除垢过程的问题,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极高的效益。经调查,原告发现八家商行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一致,遂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中花洒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八家商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调解)结果
这批系列案的审理正处新冠疫情期间,被告八家商行较长时间没有营业,支付能力差。承办法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一方面向商行释明类案的判决情况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另一方面希望九牧公司方能够充分考虑到当前疫情对商行经营的影响,减少索赔的诉求,帮助复工复产,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最终四家商行与九牧公司在庭前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九牧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即提交了撤诉申请,另外四家商行与九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履行赔偿责任,该批侵害专利权纠纷系列案成功快速调解(含调解、撤诉)。
典型意义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全力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在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同时,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经验,找准切入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通过多元化解、案例指引、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当事人换位思考,积极协商沟通,缩短诉求差距,及时达成和解。该八宗案件的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解决了当事人的司法服务需求,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改为改善营商环境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琼 李 婕)
4 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口琼山豪客徕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注销,经营者,适格被告
基本案情
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客来公司)以海口琼山豪客徕餐饮店(以下简称豪客徕餐饮店)侵害其商标权为由,于2019 年12月24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豪客徕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豪客来公司第887951号、第12715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门店门头、点餐单上使用的“豪客徕”字样、标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为不含有“豪客徕”或与“豪客来”近似的字样;赔偿豪客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豪客来公司在诉状中列明豪客徕餐饮店的经营者杨春丽。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核对到庭应诉的豪客徕餐饮店经营者杨春丽的身份信息。庭审中,豪客来公司得知豪客徕餐饮店于2019年12月3日已经海口市琼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兴工商所核准登记注销的事实,当庭申请追加杨春丽为共同被告,但法庭未予回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豪客徕餐饮店于2019年12月3日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其自注销登记之日已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豪客来公司以豪客徕餐饮店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裁定驳回豪客来公司的起诉。豪客来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有适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豪客来公司起诉时将豪客徕餐饮店列为被告,同时注明经营者为杨春丽。虽然豪客徕餐饮店已登记注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其经营者杨春丽具备本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豪客来公司已当庭申请追加杨春丽为被告,法庭也对杨春丽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杨春丽作为本案的被告适格,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以豪客徕餐饮店已核准登记注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豪客来公司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中,个体工商户因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欠缺行业规范指导,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易成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主体,并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责任。此类侵权案件,通常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维权胜诉率高。即使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依法将经营者作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增强普法教育效果,对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婕)
5 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分别向案外人黄河洲购买“红塔山”、“云烟”“利群”、“芙蓉王”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烟”)。随后,三被告人均将购得的假烟通过其经营的商店对外加价出售,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销售的数额分别为163000元、156130元、964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潮、曹兵团、叶大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的金额均为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家属均替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盈利款,均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认定三被告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伟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曹兵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叶大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琼山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考虑到本案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宣告缓刑,彰显了司法“温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在适用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抑制其犯罪动机。通过本案的审理,既依法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陈肖)
6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独占许可,商标侵权,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1982年10月15日,案外人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3332号“ ”商标和第163333号“”商标,核定使用均在第53类“衣服”商品上,续展核定使用均在第25类“衣服、鞋、帽、手套、围巾、短筒袜、长筒袜”商品上。涉案的第163332号商标、第163333号商标经核准于2008年3月7日转让给案外人满景(IP)有限公司。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签下商标授权许可书并经公证,确认将上述二个商标自2008年起授权给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在经营活动以独占方式使用,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及提起诉讼。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对涉案的第163332号商标和第163333号作出[商标驰字(2019)87号]《批复》,载明“在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中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斐乐公司发现,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以下简称摇滚族鞋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及斐乐公司的许可,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鞋子。斐乐公司在摇滚族鞋店公证购买该商品后,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摇滚族鞋店立即停止销售斐乐公司第16333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斐乐公司系第163333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摇滚族鞋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及斐乐公司的许可,销售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的鞋子,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是斐乐公司经营、享有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决:一、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享有的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行为;二、限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驳回斐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的第163333号“”商标系意大利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认定“在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中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法院通过判决侵犯上诉注册商标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同时向其他经营者亮起“警示牌”,告示不守法带来的法律后果。在该类案件中,虽然权利人未提供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实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但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权利人的商誉等因素,以及权利人为办案维权所必然产生的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陈晓倩)
7 黄智颖与添逸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先蜂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特许经营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解除权
基本案情
添逸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逸公司)拥有“急先蜂”外卖平台的专利权及品牌商标的所有权,添逸公司同意汕头市先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蜂公司)取得急先蜂本土特色外卖平台广东区域代理使用权。黄智颖与添逸公司、先蜂公司签订《“急先蜂”省级站点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合同)、《急先蜂代理附属协议》,黄智颖与先蜂公司签订《急先蜂代理定金协议》、《急先蜂广东省级站点代理招商补贴政策附属协议》。主要约定添逸公司为黄智颖提供“急先蜂”平台一系列产品运营服务,先蜂公司为黄智颖提供运营方案、操作培训、辅导黄智颖使用“急先蜂”平台的各项功能指导服务。定金协议中约定黄智颖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添逸公司、先蜂公司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上合同签订后,黄智颖向添逸公司、先蜂公司支付了平台使用费12万元,保证金3万元。但添逸公司、先蜂公司没有按代理合同约定给黄智颖建金平代理区站点的支持,没有提供运营方案、操作培训,没有提供产品上线业务指导,导致黄智颖的“急先蜂”网络外卖平台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上线运营,黄智颖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黄智颖与添逸公司、先蜂公司签订的以上四个合同,添逸公司、先蜂公司返还代理费12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赔偿损失3.99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涉案代理合同约定黄智颖全额支付代理费的60天内因自身原因或主观恶意提前中止合同,添逸公司不予退还代理费且扣罚全部保证金。但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存在加重黄智颖责任或排除黄智颖主要权利的情形,添逸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黄智颖注意的义务,关于黄智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代理费和保证金的条款无效。“急先蜂”网络外卖平台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线运营,黄智颖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黄智颖主张解除三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及《急先蜂代理附属协议》,应予以支持。因《急先蜂代理定金协议》《急先蜂广东省级站点代理招商补贴政策附属协议》均是关于黄智颖被许可使用急先锋平台的约定,该两份协议属代理合同的配套协议,在代理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该两份协议理应解除。黄智颖支付代理费后,“急先蜂”网络外卖平台未上线运营,未实际使用“急先蜂”网络外卖平台进行经营,也未实际利用添逸公司的经营资源,因此,黄智颖请求退还其支付的代理费,应予以支持。虽黄智颖直接支付12万元代理费对象为添逸公司,但先蜂公司亦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将其各自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退还给黄智颖。黄智颖根据法律赋予其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不涉及违约情形,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添逸公司收取黄智颖的30000元保证金应返还。黄智颖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其为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人员、房屋租赁等费用,应自行承担。判决:一、解除黄智颖与添逸公司、先蜂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急先蜂”省级站点代理合同书》《急先蜂代理附属协议》及黄智颖与先蜂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急先蜂代理定金协议》、黄智颖与添逸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急先蜂广东省级站点代理招商补贴政策附属协议》;二、限添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智颖返还代理费60000元;三、限先蜂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智颖返还代理费60000元;四、限添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智颖返还保证金30000元;五、驳回黄智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海南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后,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卖平台特许经营案件,也是一起涉及格式合同条款的典型案例。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特许人对外授权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的相似性,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长由特许方拟定,并针对不同被特许人反复使用,被特许方对合同条款的磋商余地较小,从法律要件上看,常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本案认可了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特征,该条款排除了被特许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的主要权利,特许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提供的标准。文本中的该条款已被特许人进行过特别提醒级磋商,否则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排除相对方的主要权利,依法应当判令该条款无效。此外,被特许人依据法律赋予其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返还费用的问题,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特许人实际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返还的数额。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郭 煊)
8 吴雪岚与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电子文字,在线阅读,手机应用软件
基本案情
吴雪岚系一名女作家,笔名为“流潋紫”,其编写了文字作品《后宫·甄嬛传5》一书,该作品在豆瓣(读书)网、中国知网都有相关报道和记载,并被拍成的电视剧进行宣传。2019年11月,吴雪岚发现未经其许可,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虬公司)在手机客户端开发运营的“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上载有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后宫·甄嬛传》的电子文字可供在线浏览、阅读以及可缓存整本电子书籍。吴雪岚认为蜗虬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蜗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5》;2.判令蜗虬公司赔偿吴雪岚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蜗虬公司侵权行为和合理支出费用合计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雪岚系《后宫·甄嬛传5》一书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蜗虬公司未经吴雪岚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中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吴雪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蜗虬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限蜗虬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 5》;二、限蜗虬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雪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吴雪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今,通过手机网络阅读知名小说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流行的阅读方式。一些商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电子作品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给公众阅读,已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案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侵犯的是吴雪岚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提示公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从而自身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陈晓倩)
9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美术作品,独占许可使用,销售者
基本案情
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经英国“CHORION RIGHTS 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取得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 申请取得我国国家版权局对《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四个作品登记证书。“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与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权。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益智岛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外包装上印有的多个玩具形象与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卡通人物形象近似。万达公司认为益智岛商行侵害了其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岛商行立即停止任何侵犯万达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达公司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益智岛商行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一盒内的玩具系侵权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相近似,可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益智岛商行作为玩具批发店,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判决:一、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著作权的行为;二、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三、驳回万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上述作品自2014年起在我国推广、宣传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万达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智岛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与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相近似,系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在此类侵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起诉销售商较为常见,而该些销售商多为个体工商户,进货通常没有正规的渠道以及保留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法院通过判决侵犯著作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提醒个体工商户应尽到对侵权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注意的义务,提高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的意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陈晓倩)
1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岳草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合法来源
基本案情
家化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六神”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包括沐浴露、花露水等)上使用,有效期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止,后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亚岳草吾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岳草吾商行)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等。家化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岳草吾商行购买“六神”花露水一甁。该甁花露水正面瓶身中部标签印有“六神”字样,该字样在字形、读音上与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家化公司陈述涉案商品不是其正品,涉案商品正面标签金属防伪码没有六神暗码,没有凹凸感,与正品不符。家化公司认为岳草吾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岳草吾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岳草吾商行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化公司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岳草吾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本案中,岳草吾商行销售的商品与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位于瓶身显著位置,极易为消费者所关注并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使公众发生误认或混淆,应认定该商品侵犯了家化公司的“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岳草吾商行销售侵犯家化公司“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家化公司诉请岳草吾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持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予支持。岳草吾商行虽主张其所售商品来源于邵东市国际商贸城利美彩妆店,但提交的进货单无原件核对,单据上也没有供货单位的签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亦没有相应的货款结算记录相佐证,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不符合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家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岳草吾商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综合岳草吾商行的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岳草吾商行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诉请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岳草吾系岳草吾商行的经营者,应对岳草吾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判决:一、岳草吾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岳草吾商行经营者岳草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驳回家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六神”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长时间以来,仿冒“六神”商标现象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误认为“六神”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判决立足商标侵权事实,详细分析被诉产品性质、侵权行为、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科学合理认定停止侵权、法定赔偿等侵权责任,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发挥法定赔偿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本判决结果令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给出了“六神”商标同类侵权案件的示范参考,另一方面也是司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击侵权假冒产品的体现,有助于激励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陈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