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茵美莱有限公司(InmirrorLimited)、上海羽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诉状中,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原告诉称
其是“小红书”网站及“小红书”App(二者统称“小红书”平台)的运营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小红书”平台作为国内领先的基于UGC(用户原创内容)的生活分享和电商平台,在为用户提供原创内容分享互动社区的同时引入电商业务,实现从社区营销到电商交易的商业闭环。经案外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独占许可,原告有权在第35类、第25类中的多项商品及服务上独占性使用第24231940号、第30577361号、第17320063号“小红书”注册商标。经原告多年努力经营和广泛宣传推广,“小红书”商标与“小红书”平台已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小红书”平台中的相关内容更是成为广大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深受用户信赖和喜爱。
三被告共同运营时尚奢侈品电商App“识季”。原告发现,该款App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以下两类行为:一、在商品图片中使用“小红书”标识并将“小红书街拍”设置为商品标签及搜索关键词;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大量抓取来源于“小红书”平台的图片,并将其广泛用于自身商品的宣传。
原告认为
三被告实施的上述第一种行为不仅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第二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不仅加重了原告服务器的访问负担,增加了原告运营成本,亦严重破坏“小红书”平台“社区+电商”的既有商业模式,掠夺了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因电商平台间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凸显的当下,通过司法裁判,探索建立电商平台间数据有序利用的竞争规则,对推动产业良性发展、有效实现数据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浦东法院拟于2022年初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