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与深圳市鑫天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胜公司)、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爱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天微公司起诉的原审裁定。该案涉及侵权诉讼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的处理,二审裁定指出,在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情况下,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天微公司一审诉称:其是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鑫天胜公司在其电子城柜台销售采购自中微爱芯公司的产品型号为AiP1637、名称为“2线串口共阳极8段6位LED驱动控制/8*2位键盘扫描专用电路”的芯片,复制了天微公司的涉案布图设计,故诉至法院,要求鑫天胜公司、中微爱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中微爱芯公司针对涉案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2021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审查决定书,撤销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天微公司请求保护的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天微公司丧失了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裁定驳回天微公司的起诉。天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但天微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但该规定仅限于专利纠纷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类似规定,因此应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天微公司以其享有的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一审期间,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尽管天微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基础仍处不确定状态,如该行政决定最终未被生效裁判撤销,则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从而丧失起诉的权利基础。
其次,天微公司起诉鑫天胜公司、中微爱芯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权利基础状态不确定的情况下,若中止侵权诉讼,该案可能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最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亦属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在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情况下,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裁定驳回天微公司的起诉。
如果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决定随后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状态明确稳定,则天微公司可另行起诉,并不会对天微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