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让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使得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
2021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温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南宁伊考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考点”软件使用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有3744个会员购买过与“考试宝典”软件题库相同的,包含有题干、选项、解析的科目题库。法院判定,该案情节严重,5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全国首例已终审生效的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难点焦点在于著作权认定
案件线索的发现要从4年前的一个举报信息说起。2017年2月10日,原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接到举报称,“金考点”软件中的教育考试培训题库侵犯了广西英腾公司的著作权。2017年3月23日,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原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移送案件后,通过侦查发现犯罪窝点,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主要嫌疑人,于5个月后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玲对记者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曾就“金考点”题库与“考试宝典”题库中题目的题干及选项同一性进行委托鉴定。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题库中包含某些科目的国家统一考试真题,且试题已向社会大众公布。刘玲说:“我们认为,‘考试宝典’的独创性体现在题目的解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针对双方题库中题目的题干、选项、解析部分的同一性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并补强了广西英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要求广西英腾公司提供了大量书证和证人证言。
由于此前国内并无侵犯网络试题著作权的刑事判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下了很多功夫。“我们向多方征求专业意见,多次与版权部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进行沟通,并得到了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授的宝贵意见。”刘玲介绍说。
案件一审庭审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供图
2019年9月20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对温某等5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8日、11月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2021年4月29日,鱼峰区人民法院认定温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其中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7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的难点和焦点在于著作权的认定,或者说被侵权单位是否享有涉案题库的著作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一级员额法官孙涛说,法院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被侵权单位对题库的投入尤其是智力投入、被侵权单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犯罪情节认定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性质。
案件最大特点是“新”
涉嫌盗版侵权题库现象并不少见,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关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依法可以归入改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其创作者依法享有改编权或者汇编权。孙涛说:“该案是全国首例二审终审的涉网络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新’,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刑事案件,在该案宣判之前,全国并无判例。”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一级警长罗毅说:“在本案中,被侵权企业依法享有著作权的题库,是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汇编作品,嫌疑人持有使用的题库与被侵权企业题库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特征,需要由具有知识产权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双重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是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
“本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新颖,此前并无刑事判例参考、办理难度大等特点。”刘玲说,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有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
在孙涛看来,本案的审理是对查办网络培训机构在著作权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次有益司法实践,案件从司法上依法落实了网络培训平台题库属于作品的基本理念,在满足独创性等要件的前提下,依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行为人侵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本案成功侦办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增强,而且这种增强是全方位的。”罗毅感慨道。
为版权保护提供积极经验
作为首例已生效的涉网络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积极的经验。
孙涛说,《著作权法》的修订使得“作品”的类型更加周延,范围扩大,因而《刑法》保护的范围随之扩大,“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需要注重对涉及著作权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及与《刑法》衔接,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涉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类型案件,孙涛提到,在同类案件办理中,应当尤为注意有关软件本身同一性的认定、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犯罪情节的认定、被侵权单位损失的认定等专业性问题,并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组成专家办案团队,研讨有关专业性问题,就同一性认定、犯罪数额/情节的认定、损失的认定等进行司法鉴定。对于依法认定构成侵权的,要坚决依法打击。
“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到检察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链,再到法院充分论证,本案办案部门在著作权管理部门和高校专家学者的指导帮助下,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被侵权单位对题库的投入尤其是智力投入、被侵权单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犯罪情节认定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性质,明确了有关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依法可以归入改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其创作者依法享有改编权或者汇编权。”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二级调研员阎桦泽说,广西版权管理部门未来将会加大对在线教育著作权管理的专门研究,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网络培训平台培训教材和软件著作权的监管,完善对培训教材授权情况的管理。
在今年的“剑网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把打击在线教育侵权盗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分析认为,在广西柳州宣判的这起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是著作权保护落实“两法衔接”的生动案例,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构建全方位著作权保护体系方面的积极探索。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才能让《著作权法》成为一部长有“牙齿”的法律,实现对著作权切实有效的保护。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此次被侵权的广西英腾公司的法务李嘉图对此深有感触:“企业除了自身不断开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外,还应积极同公检法部门建立联络,通过以案释法、知识产权沙龙座谈等方式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法律认知,并不断跟进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思路。企业希望能够履行社会责任,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案例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