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件所聚焦的对象,正是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北京等省市学校使用的英语教科书——《新标准英语》。该案由湖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
当天,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相关处室及湖州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共4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的同时,向社会充分传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理念。
案情回顾
2000年6月,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公司)与麦克米伦出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米伦公司)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共同组织开发了《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北京版权局对相关教材和音像制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5年,麦克米伦公司授权原告外研社公司全权处理该系列教材的版权侵权事宜。另一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外研社公司授权获得该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文嘎嘎学习机样品
经调查发现,2019年开始,两被告湖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文嘎嘎学习机”的学习平板电脑。该产品出厂时内置的APP“智慧课堂”里就含有《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下载链接。用户可通过该链接下载26册存在缺页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该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许可。
现在开庭
两原告诉称:用户通过“文嘎嘎学习机”内置APP将侵权电子文本和音频文本下载到学习平板电脑内进行使用。这一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冲击了两原告的销售市场,严重损害两原告利益。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生产、销售“文嘎嘎学习机”向公众提供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两被告辩称:案涉平板电脑所下载的教材内容缺少前言、目录、后记及部分关键页,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案涉平板电脑虽为贴牌加工,但学习机成品机是从第三方处购得,可供下载的教材内容也为该机自带,两被告对内容不得而知,属于善意销售,不构成侵权。
庭审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经过内容比对确定,案涉平板电脑中下载的教材内容有缺页,但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同。
由于案件审理时案涉平板电脑已从网店中下架,且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等情节,双方当庭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法官还就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专业解释说明和普法教育。
法官说法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成为获取信息的主渠道,移动端上的各类App,覆盖并影响着人们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方面面。而App提供链接下载由此产生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不但数量持续增长,而且前沿热点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的学习机中提供的链接所下载的内容具有非法性,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作为专门从事教育领域学习机生产经营的被告,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学习机所载内容的合法性尽到较高的谨慎审查义务,避免提供的链接所下载的内容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否则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启示在于,首先,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借助互联网上各类app进行在线自主学习会成为越来越多学生提升学业的补充选择。对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的供应者而言,必须提高对于所载学习内容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在提供链接及相关下载内容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为购买使用者提供合法的学习资料,避免产生上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次,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的购买使用者要加强对于可能涉嫌侵权产品的识别,尽可能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获取合法的产品,从而确保下载获取的学习材料的完整性和可学性;最后,人民法院作为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终裁判者,应加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研判,通过更多的案例供给,不断明确生产、销售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在线提供学习材料下载链接或数据等行为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侵权定性、赔偿标准等问题,为相关市场行为提供清晰的边界。